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專業實務能力,激勵學生參與各類專業技術證照考試,
凡有於103年8月1 日至104年1月31日間核發之證照者,請參照所附獎勵辦法並填妥申請表後,
於本年3月15日前將其資料送至系辦(TR930)丘小姐處提出獎勵申請。
提醒:
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二項(詳附件):
二、 參加專業職業類機構(如學會、協會、公會及法人機構等)所舉辦之專業技能檢定並取得證照者,請檢附系(所)審查會議通過認定其等級等同上述相對應級別之證明文件,送交教務處以供審查憑辦。